581 夫妻店性质的爱音事务所(2/4)
作品:《重生四合院,开局是八十年代》不再属于事务所了,本来佐田雅志想推荐曹志强去自己朋友开的事务所,但曹志强却拒绝了。>
因为曹志强忽然发现,其实他根本不需要再签约其他事务所。>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曹志强不需要。>
一般日本的歌手签约事务所,大都是因为事务所有强大的人脉跟实力,能把一个歌手更好的包装跟推广出去,再就是免去歌手的各种繁琐事务。>
说白了,事务所就是一个服务性质的中介,可以帮助歌手更好的拓展人脉跟业务,让歌手免去俗务的打扰。>
但对于真正的实力派来讲,根本不需要这些。>
就好比曹志强,如果他每首歌都是大热歌,然后他本人成了真正的实力派,那不需要他去求爷爷告奶奶,而是唱片公司求着来找他。>
当然,事务所还有个好处,那就是能合理避税。>
因为如果一个歌手单独跟唱片公司签约,那产生的收益,就要缴纳一笔昂贵的个人所得税。>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赚的越多交的越多。>
可如果你有一个事务所,那就可以免除很多累进税。>
当然,曹志强身为一个还没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按照目前的日本法律,他没法在日本开办一个经营性质的事务所。>
所以曹志强就让中森明菜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一个事务所,曹志强只是股东。>
外国人是可以入股日本事务所的,而且持股的比例也没有限制。>
所以由中森明菜的名义开办的这个“爱音事务所”,法人是中森明菜,社长也是中森明菜,但会长却是曹志强。>
原因就是持股比例。>
爱音事务所目前的股份比例是二八分,也就是中森明菜占两成,曹志强占八成。>
由于曹志强占据绝对多的股份,所以他是当之无愧的会长。>
这样的好处自不必说,以后分钱的时候,曹志强能分的更多。>
不过这个持股比例目前来说只是分钱有用,具体的公司行政权,还是在法人兼社长,也就是中森明菜的手里。>
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归根到底还是曹志强没有长期签证,所以可以投资,甚至在股份上占优,但却不能担任公司法人跟社长这种行政性的职务。>
所以,哪怕曹志强占股比例更多,他也只有分红权跟建议权,但名义上却没有事务所的管理权。>
这种情况在日本的很多合资公司里很普遍。>
比如日本的很多大集团,你要是看公司的股份比例,那就是外资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还在日本人手里,大部分的原因,就在于那些外资控股方没有日本人的身份,也没有日本的签证,不能担任日本公司的职务。>
类似的还有韩国的公司,比如著名的三星公司。>
都知道韩国三星公司的控制人是李氏家族,可实际上李氏家族在三星公司的股份占比只有百分之二。>
但三星家族就是凭着这百分之二的股份,实际控制着庞大的三星家族,外资就算占股更多,其实也没有真正的话语权,只能分好处。>
这里面有交叉持股等原因,但最大的原因还是国籍问题。>
投资三星的外资,都没有韩国的国籍,根据相关法律,就不能在韩国的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跟管理权,比如会长社长这些重要职务,就不能担任。>
日本的事务所稍微有点不同,外国人可以当公司会长,但真正说了算的还是社长,除非这个会长本身也是日本人,且拥有很多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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