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的杨新海(10/12)

作品:《道北小黑

民、单兰英、孙拴柱、潘亲、李心得、崔胜领、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伤,劫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余元;杀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张保谦、尚群英、李永宁、陈芒云、孙胜军、魏现增等32人死亡;强奸作案6次,强奸妇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强奸过程中,致2人重伤,3人轻伤;故意伤害作案2次,致1人重伤,1 人轻伤;在抢劫、杀人过程中,被告人杨新海共奸污尸体19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新海对其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及奸尸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元明、郭金贵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报案登记记载的情况相吻合。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内物品摆放位置等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的尸体位置等情况,与被告人杨新海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被告人杨新海归案后就每起犯罪现场所画的草图相印证。

3、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所证明的被害人身体受损伤的部位、特征及死亡原因等,与被告人杨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凶器、作案手段相一致。

4、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部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精斑,经检验与被告人杨新海的dna图谱相吻合。

5、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铁锤、剪刀、木棍等凶器和地图、手套、手电筒等,经被告人杨新海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杨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杨新海曾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判刑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新海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慎生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1号审判法庭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新海公开宣判,审判长程慎生宣读了这个裁决书,随后宣布了对杨新海执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方的《工作日志》中,记下了整个死刑执行过程:杨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点56分在漯河市郾城县孟庙镇连接新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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